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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4民初188号

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晓彬、沈贺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晓彬,沈贺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4民初188号原告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诏安县南诏镇文峰街玉良路82号。组织机构代码75310934-2。法定代表人林文智,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炎平,男,196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原告单位职工,住福建省诏安县。被告陈晓彬,男,198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被告沈贺斌,男,197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

原告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晓彬、沈贺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3元,由原告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沈绪璐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吴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