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4民初188号原告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诏安县南诏镇文峰街玉良路82号。组织机构代码75310934-2。法定代表人林文智,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炎平,男,196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原告单位职工,住福建省诏安县。被告陈晓彬,男,198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被告沈贺斌,男,197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
原告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晓彬、沈贺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3元,由原告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沈绪璐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吴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