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初670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负责人夏云平,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学先、葛晓杰,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勇雷,男,1975年10月2日生,住大连市中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告孙勇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孙勇雷名下的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沿河街40号1单元4层2号房屋1套,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孙勇雷名下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沿河街40号1单元4层2号房屋的产籍。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唐利群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志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