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双民初字第00335号原告(反诉被告)辽宁永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洪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付佳丽,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丁亮,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反诉原告)王树全。委托代理人毕广雨,辽宁东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辽宁永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王树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诉原告辽宁永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通知后其仍不预交,应按撤诉处理。反诉原告王树全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诉案件按撤诉处理;
二、准许反诉原告王树全撤回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已减半收取1,150元,由本诉原告辽宁永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260元,由反诉原告王树全负担。
审 判 长 张朝亮
代理
审判员 杨春玲
人民陪审员 王翠玲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卢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