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774-1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涛杰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李平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莫美华、陈嘉珩,依次为广东瑶琨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市明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曾浩。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涛杰五金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明和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涛杰五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40元减半收取3570元、保全费2465元,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涛杰五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翼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艳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