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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3民初718号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鄂尔多斯市泰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泰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718号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辛庄桥北清路三一产业园。法定代表人杨召文,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鄂尔多斯市泰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展旦召苏木查干沟村。法定代表人薛峰。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鄂尔多斯市泰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鄂尔多斯市泰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鄂尔多斯市泰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韶鹰

人民陪审员  唐 敏

人民陪审员  言京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金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