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23执79号申请执行人高维旗,农民。被执行人黄春城,农民。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白县支行,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李卓明,行长。申请执行人高维旗与被执行人黄春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白县支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博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8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2月1日作出(2016)桂0923执79-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划拨被执行人黄春城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白XX支行(账号:62×××16)的存款10000元至博白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白县支行自动缴纳执行费50元到法院指定账户。申请执行人高维旗领取执行款后,申请同意终结(2015)博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并放弃本案剩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博白县人民法院(2015)博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庆兰
审 判 员 李 海
代理
审判员 刘丽金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周季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