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23执85-1号申请执行人李学枝,女。被执行人祝永杰,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2015)洪民初字第1007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人李学枝与被执行人祝永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现正在按达成的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结案后,被执行人应当按达成的和解协议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按达成的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和原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或者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2015)洪民初字第10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 松
审 判 员 郑朝洪
代理
审判员 谢佳志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郑焱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