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4民初398号
原告:海宁凯达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海昌街道双飞路1号。
法定代表人:朱平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飞,浙江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汇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江东北路588号27楼。
法定代表人:李信灿。
原告海宁凯达人防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汇鑫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无法使用其它方式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王技江
代理
审判员 徐海鹏
人民陪审员 项新法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沈梦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