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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6财保74号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广灵县绿生源菌业科技有限公司、山西万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广灵县绿生源菌业科技有限公司,山西万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灵县兴元奶牛养殖厂,广灵县绿辰科技有限公司,王修全,李艳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6财保74号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迎泽大街333号。负责人金德胜,行长。被申请人广灵县绿生源菌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灵县壶泉镇三庄村郭家地。法定代表人王修全,经理。被申请人山西万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灵县一斗泉乡一斗泉村北。法定代表人杨秀兰,经理。被申请人广灵县兴元奶牛养殖厂,住所地广灵县作疃乡百疃南庄村。投资人张兴梅,经理。被申请人广灵县绿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灵县壶泉镇王洼西堡村。法定代表人彭小军,经理。被申请人王修全,男,196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灵县。被申请人李艳淑,女,196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灵县。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因与被申请人广灵县绿生源菌业科技有限公司、山西万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灵县兴元奶牛养殖厂、广灵县绿辰科技有限公司、王修全、李艳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拟提起诉讼,现因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故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889071.84元或对等值财物采取诉前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广灵县绿生源菌业科技有限公司、山西万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灵县兴元奶牛养殖厂、广灵县绿辰科技有限公司、王修全、李艳淑银行存款合计三百八十八万九千零七十一元八角四分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杜瑞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