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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4执保17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84执保17号申请保全人(原告):凌锦团,男,汉族,1996年6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鹤山市共和镇泮坑村委会凌屋村40号,公民身份号码:。被保全人(被告):王旭东,男,住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金信花园17号707房,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凌锦团诉被告王旭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对被告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00000元范围内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凌锦团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王旭东所有的价值2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二、对原告提供的担保物:对权属人为雷焕婵、阮伟廉的位于鹤山市沙坪经纬花园80号202房的房屋予以查封。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书记员  吕美珊

书记员吕美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