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3275号申请执行人���李聪颖,女,1987年11月15日出生,住所地滦南县。
被执行人:杜春明,男,1986年7月28日出生,住所地滦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倴民初字第105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杜春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杜春明,但被执行人杜春明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杜春明银行的存款449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田志祥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邓庆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