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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执3275号

李聪颖、杜春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聪颖,杜春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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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3275号申请执行人���李聪颖,女,1987年11月15日出生,住所地滦南县。

被执行人:杜春明,男,1986年7月28日出生,住所地滦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倴民初字第105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杜春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杜春明,但被执行人杜春明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杜春明银行的存款449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田志祥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邓庆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