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浑执字第740号

申请执行人李万吉与被执行人白山市万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万吉,白山市万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浑执字第740号申请执行人李万吉。被执行人白山市万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松,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万吉与白山市万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2015)浑民二初字第716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浑民二初字第7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永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金廉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