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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民初663号

重庆市江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卿鹏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08-12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市江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卿鹏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663号原告重庆市江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菜袁路168号,组织机构代码45044094-3。法定代表人龚世霖,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钱燕,该公司法务。被告卿鹏飞。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江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卿鹏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江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江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江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江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