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 告 人 冯 某 全 犯 挪 用 资 金 罪 一 案 一 审 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721刑初11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某全。因涉嫌挪用资金,于2015年6月2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宁江区二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经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6月17日由松原市公安局宁江区二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松原市看守所。前郭县人民检察院以前检刑检刑诉[2016]22号起诉��指控被告人冯某全犯挪用资金罪,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松原市人民法院指定我院审判。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4月-8月间,被告人冯某全利用担任某某村民委会主任职务之便,将周某某交到村委会的40万元征地款中的20万元,借给村民孙某某、王某某、王某梅、吴某使用,一直未归还。2015年6月2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冯某全抓获。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借据、破案经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冯某全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应依法判处。
被告人冯某全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表示自愿认罪,无辩解意见,恳请法庭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8月间,被告人冯某全利用担任某某村民委会主任职务之便,将周某某交到村委会的20万元征地款,借给村民孙某某、王某某、王某梅、吴某使用,一直未归还。2015年6月2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被告人冯某全主动到案。另查明,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人冯某全主动将挪用的20万元资金归还给某某村民委员会。某某村民委员会对冯某全谅解,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法院对冯某全从宽处罚。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冯某全供述:2006年,周某某在我村征用了6500平方米土地。2007年,征用了3万平方米土地。2010年,周某某向村上交了40万元征地款。周某某事先和村民委员会党支部书记杨立民说好了,之后把钱交给我,我给出具的收据。后来有几个村民要用钱,杨立民让我把钱借给他们,就没将钱交给村会计叶某某。按照正常规定,村民委员会的收入应当交给村会计,通过经管站和乡党委书记审批,才能支出花销。我没有审批权。我把这些钱借给孙某某5万元,2010年4月17日借的。2010年6月20日,借给王某梅5万元,借给王某某5万元,借给吴某5万元。2010年5月20日,单某某支走10万元,2010年6月20日,韩某某支走10万元,是村上欠的饭费钱。这些钱开始没入账,半年后村上账薄被拿走了,也就没法入账了。2、被告人杨立民供述:周某某在我们村征了二次地,往村上交了300多万元征地款。我让冯某全收过周某某的征地补偿款,周某某分几次交的,交多少钱我不清楚。钱为什么在冯某全手里我也记不清了。吴某、王某某、孙立发是否在村上借过钱我不清楚。我不认识王某梅。我没签字同意借给他们钱。韩某某是开饭店的,我没同意韩某某在冯某全处支取10万元钱。单某某在冯某全处支取10万元钱的事我也不知道。单某某家苇塘被占了,补偿款大约100多万元,某某村民委员会现在还欠单某某补偿款。某某村民委员会欠韩某某饭费20多万元。3、被告人叶某某供述:周某某在某某村民委员会征了二块地,一块6000多平方米,一块2垧多,周某某分多次向村上交了109万元现金,给村上一台黑色奥迪牌轿车,顶60万元征地款,车弄到哪里去了我不清楚。周某某向乡经营管理站交了100万元,交给冯某全40万元。为什么交给冯某全我不清楚。我当会计期间,冯某全没有将钱交到村上。侦查机关出具的40万元收据我不知道是怎么回事。2013年我已经不在村上当会计了。村委会公章在我手里保管,2007年以后被乡经营管理站收上去了。单某某家在某某村收费站附近有几垧地被占了,应得补偿款100多万元,某某村民委员会现在还欠单某某钱呢。某某村民委员会欠韩某某饭费,欠多少不清楚。4、证人周某某证言:2006年8份,我在某某村民委员会征地6500平方米,每平方米60元,征地款都交齐了。2007年,我征地3万平方米,每平方米80元。我分很多次交了100多万元,又给村上一台黑色奥迪牌轿车,顶60万元征地款,往乡经营管理站交了100万元。往单家村交钱都是现金员司某去的。交给谁我不清楚,她能说清楚。5、证人王振国证言:我是单家村民委员会副书记。2009年-2010年,韩某某经营饭店了,我们村上在韩某某家饭店吃饭都是赊账,有欠据,每次吃完饭谁职务高谁就��字。如果没结账,欠据应该在韩某某手里。结账了欠据在谁手里就不清楚了。欠饭费的事杨立民、冯某全、叶某某都知道。6、证人邵丽证言:我是某某村民委员会会计。侦查机关出示的王某某、王某梅、冯凯、单某某、韩某某出具的收据是我替冯某全保管的,昨天他要我才给他。2010年末,冯某全到我办公室找收据纸,我给他几张空白收据,他让我给他写收据,我就给他写了。当时没有人在收据上签名,冯某全把收据拿走了,什么时候签的名不清楚。2013年4-5月份,村民委员会搬家,冯某全在走廊遇见我,给我六张收据,让我替他保管,我就一直保管到现在。冯某全始终没让我入账。2010年5月份之前,我村欠单某某甲占地补偿款100多万元。欠韩某某饭费10多万元。7、证人孙立发证言:2005年-2014年,我在某���村民委员会任治保主任。2010年4月17日,我儿子要订婚,找冯某全借了5万元钱。村上欠我钱,我对他说用钱时他可以用这张收据到村上扣钱。侦查机关出示的2010年4月17日5万元收据就是我给冯某全出具的。收据是后补的,冯某全从会计室拿出来的,内容已经写好了,我在上面签了名。某某村民委员会欠单某某占地补偿款,欠多少不清楚。村民委员会欠韩某某饭费,村上在韩某某饭店吃饭不给现金,每次吃完饭由行政级别高的人签字,欠多少饭费不清楚,会计叶某某知道。8、证人韩某某证言:2008年-2010年间,某某村民委员会在我饭店吃饭欠我10万元饭费,我多次找冯某全要钱,冯某全给我10万元,我给他出具了一枚收据。侦查机关出示的收据就是我给冯某全出具的。杨立民、孙立发、叶某某都知道这件事��他们都在我饭店里签过字。9、证人单某某证言:某某村民委员会欠我10多万元占地补偿款,我多次找书记杨立民和村长冯某全要钱。冯某全给我10万元,我给他出具了收据。村上欠我钱,应该有账,我支取的是账面款。我不知道村上支款应该走哪些程序,也不知道杨立民是否同意。村上欠我钱,我找不到别人,就向冯某全要钱,他就把钱给我了。侦查机关出示的收据就是我给冯某全出具的。10、证人吴某证言:
三、四年前的一天,我找村长冯某全借钱,我对他说我们夫妻有病,孩子考上大学了,想借10万元钱,冯某全说没钱,以后给你研究研究。我天天找他,过了10多天,冯某全借给我5万元钱,让现金员邵丽给我写的借据,我在借据上签名按指纹,到现在也没还。某某村民委员会欠我2万元木材款。侦查��关出示的借据就是我给冯某全出具的。11、证人王某某证言:2010年6月份,我腿疼没钱治疗,我到村上找杨立民,杨立民让我找冯某全。2010年6月20日,冯某全借给我5万元钱,我给他出具了借据。村民委员会欠我5万元工钱,我想如果冯某全向我要钱,就让他拿着借据找村上算账。借款理由是冯某全写的,为什么写成支款我也不清楚,当时的想法是只要借给我钱写啥都行。侦查机关出示的借据就是我给冯某全出具的。12、证人王某梅证言:2009年6月份,我父亲王凤岐有病没钱治疗,我找村长冯某全借钱,冯某全到医院给我送去5万元钱,当时也没出欠据。2010年3-4月份,我父亲去世了。五六月份,冯某全找我,我到村上给他出具了一枚借据,一直也没还钱。这笔钱是村上的还是冯某全个人的我不清楚。我们村��有困难都去找村上,当时杨立民不在,我就找冯某全了。侦查机关出示的借据就是我给冯某全出具的。13、证人张树坤证言:我是某某村民委员会治保主任。冯长喜是冯某全的父亲,他在鱼塘边盖了一所房子,开饭店的人叫什么名字不清楚。我们村上欠那家饭店的饭费,村上开会或者来客人都在那家饭店里吃饭,吃完饭不给现金、签字,以后与村上算账。13、证人王志、梁德明证言:我们是某某村民委员会代表。冯长喜在鱼塘边盖了一所房子,冯某全的弟弟开饭了,开了几年,转包给别人了。听说村上欠那家饭店饭费,欠多少不清楚。14、证人李文波证言:冯长喜在鱼塘边盖了一所房子,开饭的人叫什么不清楚。村上欠那家饭店饭费,结没结账就不清楚了。15、提取笔录1份、借据及收据6枚,证实吴某、王某某等向冯某全借款20万元,单某某、韩某某支款20万元的事实。16、协议书一份,证实2007年7月4日,周某某与某某村民委员会签订征地协议书一份的事实。17、收据4枚,证实冯某全收取周某某40万元征地补偿款的事实。18、某某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记账凭证、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冯某全通过转账的形式将挪用村民委员会的20万元资金返还给村民委员会的事实。19、抓获经过1份,证实侦查机关通过电话传唤冯某全到案,并将其抓捕的事实。20、证明1份,证实某某村民委员会对冯某全谅解,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借贷给他人,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侵犯了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已构成挪用资金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冯某全犯罪后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冯某全积极退还赃款,取得村民委员会的谅解,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不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冯某全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 胡方权
审判员 王 华
审判员 孙洪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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