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722执168号

单县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单晓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12-18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单县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单晓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2执168号申请执行人单县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单县胜利东路与君子路交叉口向东100米路南。组织机构代码58878464-2。法定代表人杜清华,行长。委托代理人崔索君,该行副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庆,该行预警催收经理。被执行人单晓栋,男,1974年出生,汉族,住单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5)单商初字第158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单晓栋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单晓栋每月工资2000元,直至扣满250000.00元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光纯

审判员  刘善福

审判员  胡新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体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