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221执192号

任建民与李俊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07-07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任建民,李俊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1执192号申请执行人任建民,男,汉族,1957年8月8日生。被执行人李俊刚,男,汉族,1978年3月8日生。本院在执行任建民申请执行李俊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渑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渑民初字第1770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已经向本院申请执行。现该案已经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渑民初字第17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贾俊峰

审判员  赵小锁

审判员  李遂学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史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