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城民初字第2354-1号
原告:成都星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蒲江县。
法定代表人:王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程并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张刚。
被告:雅安领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永超。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星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分公司、雅安领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星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告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的资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星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10万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年。
二、对原告成都星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用于担保的位于蒲江县鹤山镇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年;查封期间由原告成都星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保管,可以使用,但不得为转让、抵押、赠与等权利处分行为。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未申请延长期限的,冻结、查封的效力消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王雅琴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樊凌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