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102民初827号

济南辛百成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陈学岭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济南辛百成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陈学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2民初827号原告济南辛百成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金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凌云山东文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学岭,男,1975年3月22日出生,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辛百成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学岭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济南辛百成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济南辛百成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要求撤诉,是其意愿表达,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辛百成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济南辛百成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文静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睿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