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1370号原告张某。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戢坤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葛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