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1370号

张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08-17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郭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1370号原告张某。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戢坤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葛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