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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2民初2685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何笑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何笑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2685号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65号,组织机构代码58389277-5。

负责人:张庆,系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许振海,系辽宁正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强,男,1987年5月3日出生,汉族,系该单位职员,住沈阳市皇姑区。

被告:何笑一,女,198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诉被告何笑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或查封被告价值2,047,095.56元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何笑一银行存款2,047,095.56元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马 利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蔡玉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