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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1刑初37号

尚师妈被告人尚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尚师妈被告人尚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221刑初37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尚师妈被告人尚某,女,1960年7月1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壮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柳江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5年6月19日被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辩护人谭忠秀,柳江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广西柳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柳江检公刑诉(2015)5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尚师妈犯故意伤害罪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尚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在本案审理期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连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英、梁某、黄金铁黄某铁、黄金珍以被告人尚师妈的犯罪行为使其遭受经济损失为由黄某珍以被告人尚师妈的犯罪行为使其遭受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广西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亚天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某、黄金铁黄某铁、黄金珍黄某珍、被告人尚师妈及其辩护人谭忠秀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人尚某及其辩护人谭忠秀到庭参加了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已另行裁定准许。本案刑事部分现已审理终结。广西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29日,被害人黄某7因纠纷与黄某8(被告人尚师妈的丈夫)发生打斗,被黄某8持木棍殴打致重伤,后柳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黄某8刑罚,但双方的民事赔偿问题一直未能得到解决,二人始终存在矛盾。2015年6月19日1时许,黄某8之子黄某1在返回到柳江县穿山镇木团村周团屯82号自己家中院子时。被暗中守候在该处的被害人黄某7持铁管击打头部、手臂、腿部等身体部位。尚师妈在听到黄某1的呼救后从屋内出来,与黄某1一同阻拦被害人黄某7。后黄某7持铁管将黄某1打倒在地,并追打尚师妈至房间客厅内后并追打尚某至房间客厅内后,持铁管将尚师妈头部持铁管将尚某头部、手部打伤。尚师妈即从客厅门后拿起一根扁担予以反抗,将黄某7手持的铁管打落,并将黄某7打倒在地。黄某7倒地后尚师妈仍继续持扁担击打黄某7头面部,致黄某7颅脑损伤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告人尚师妈的伤情已经构成轻微伤被告人尚某的伤情已经构成轻微伤,黄某1的伤情已经构成轻伤二级。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尚师妈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尚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特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尚师妈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被告人尚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害人黄某7对本案发生存在重大过错,被告人尚师妈是正当防卫被告人尚某是正当防卫,在归案后,尚师妈如实供述尚某如实供述,建议法院对尚师妈在三年以下进行量刑建议法院对尚某在三年以下进行量刑。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9日,被害人黄某7与被告人尚师妈的丈夫黄某与被告人尚某的丈夫黄某8因琐事发生矛盾,黄某8持木棍将黄某7殴打致重伤,黄某8因此被本院判处刑罚,但黄某7的经济损失并未得到黄某8的完全赔付,两家人仍存在矛盾。2015年6月19日凌晨1时许,黄某8之子黄某1在返回到柳江县穿山镇木团村周团屯82号自己家中院子时,被暗中守候在该处的被害人黄某7持铁管击打头部、手臂、腿部等部位。被告人尚师妈在听到黄某被告人尚某在听到黄某1的呼救后打开大门从屋内出来,大喊着欲上前阻拦黄某7,黄某7随即持铁管追打尚师妈随即持铁管追打尚某。尚师妈退回屋内,被黄某7用铁管打中头部、手部,尚师妈即从大门后拿起一根扁担与黄某尚某即从大门后拿起一根扁担与黄某7对打,并将黄某7手中铁管打落,黄某7在后退过程中被屋内的椅子绊倒摔在地上,后尚师妈持扁担持续击打黄某后尚某持扁担持续击打黄某7的上身及头面部,直至黄某7不再动弹,致使黄某7因被钝器击打头面部致颅脑损伤死亡。经法医鉴定,尚师妈所受伤构成轻微伤尚某所受伤构成轻微伤,黄某1本次受伤构成轻伤二级。同日,尚师妈被公安人员抓获尚某被公安人员抓获。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一)证人证言1、证人黄某1的证言,其证实2015年6月19日凌晨0时许,其从村里的黄某6家回家,拉开院子的卷闸门进入院子后,黄某7手拿一根长50-60厘米的铁器朝其跑过来,击打其头部,其被击中后大呼“救命”,但被黄某7打倒在地。其母亲尚师妈打开房子大门出来其母亲尚某打开房子大门出来,见状就想过来拦黄某7,黄某7转而朝其母亲打去,其母亲往屋内跑去,黄某7追了进去。其立刻爬起来扶着墙壁走到卷闸门处打开卷闸门出去,后将卷闸门关上,其跌跌撞撞走到黄某2家,黄某2的老婆将其扶进家中,又叫醒黄某2让黄某2拨打110、120,之后其躺在沙发上意识模糊了。2、证人梁某的证言,其证实2010年始,黄某8总是来纠缠其,之后被其丈夫黄某7知晓,黄某7和黄某8就一直有矛盾。2013年4月29日,黄某8将黄某7打伤,因此被判刑,但是黄某8没有赔偿完黄某7的医药费,两家人一直有矛盾。案发当晚,应该是黄某7去问黄某8家要医药费,对方不给,所以才起了争执、打架。3、证人黄金铁的证言证人黄某铁的证言,其证实大约2009年始,其父亲黄某7怀疑其母亲梁某跟黄某8有不正当关系,此后与黄某8就经常吵架。2013年4月份时,黄某8喝了酒打伤其父亲的头,致重伤,黄某8也被法院判刑劳改了,但是黄某8家并没有赔偿钱给其父亲,双方一致存在矛盾。4、证人廖某的证言,其证实2015年6月19日凌晨1时许,其听到隔壁的黄某1家传来黄某1他妈的呼叫声“来呀,来呀,救命呀”,其便打开院子大门想看看发生了什么事。刚走几米就看见黄某1从他家走过来,头上流了很多血,其将黄某1扶进家,黄某1讲“从尚来打我,打我全家”,后其叫醒其丈夫黄某2,让黄某2打110、120。之后其又听到黄某1家传来木头敲打的打斗声,焕师妈呼救的声音。其走到黄某1家,看见卷闸门是关上的,其不敢上去打开,就又回家了。不久黄某1的堂兄弟黄某3、黄某4、刘某他们三个过来了,后110、120也陆续来了,黄某1的亲戚把他抬上救护车,医生从黄某1家把黄某1的妈扶上救护车,这时听人讲黄某7不得了。5、证人黄某2的证言,其证实2015年6月19日凌晨,其老婆廖某将其叫醒,让其报警,讲黄某1被人打伤跑到他们家了。其见黄某1流了很多血躺在其家中沙发上。后其拨打了110、120报警,还打电话给黄某1的舅黄某5说了此事。大约半个小时后,有医护人员打其手机,让其出村口接救护车,于是其出去将救护车接进来,路过黄某1家时,看见焕师妈站在她家院子里,脸上有血,就问“那个人挨多吗”,当时黄某1的两个堂哥也在院子里,就答“那个人也挨”。后来听医生讲,黄某7已经死了。6、证人黄某5的证言,其证实2015年6月19日凌晨1时30分左右,其姐尚师妈家隔壁的黄某2打电话给其说黄某1和尚师妈被黄某和尚某被黄某7打伤了,流好多血,让其马上过来。其立即起床走路到其姐家,10分钟后,到其姐家,看见尚师妈站在家门口看见尚某站在家门口,其进到门口,看见黄某7躺在大厅里面,身子周围流了一滩血,后其跑到黄某2家,看见黄某1躺在沙发上,身上都是血,其又跑到村口接120的车,与黄某2一同将120的车接到尚师妈家的车接到尚某家,后医生说客厅里的男子已经死了。之后救护车就拉尚师妈和黄某之后救护车就拉尚某和黄某1去医院治疗了。7、证人黄某3、黄某4、刘某的证言,证实的内容与黄某5的证言内容基本一致。8、证人黄某6的证言,其证实2015年6月18日23时许,其和黄某1等人喝酒完,焕师到其家中上网,并讲在其家过夜。但到次日凌晨0时50分这样,黄某1讲太热了,他要回家睡觉,之后焕师就回家了,其也跟着下楼方便,这时下雨了。其方便完刚上楼关好窗子,就听见一个男人大喊“啊”两声,其打开窗,听见从黄某1家又传来三声男人的大叫声“啊”,其以为谁家吵架,没有理会,就关窗了。过了1分钟这样,其听见黄某1的妈大喊“救命”的声音,还听见板凳之类摔在地上,还有“劈啵”的打击声,过了1分钟,又听见拉卷闸门的声音,十多分钟后,听见从黄某1家方向有人讲话的声音,其没有多管就睡觉了。(二)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现场辨认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地理位置及现场情况。(三)鉴定意见1、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柳公江鉴(法病)字(2015)62号,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被害人黄某7系被他人用钝器击打头面部致颅脑损伤死亡。2、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柳公江鉴(法临)字(2015)126号、127号,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黄某1的伤构成轻伤二级,尚师妈的伤构成轻微伤尚某的伤构成轻微伤。(四)被告人尚师妈的供述被告人尚某的供述,其供述称2015年6月19日凌晨1时许,其在家中睡觉时听见其儿子黄某1大喊“黄某7来杀我了,救命啊”,其急忙起床打开房间灯,从房间出来打开堂屋的门,其看见黄某1躺在堂屋房门前2、3米远的地上,黄某7站在旁边用手拿一根钢管朝黄某1的头部、手臂、腿部打。其大喊,黄某7就冲过来用钢管打对其右手,其跑回堂屋想关门,黄某7直接推门冲进来,用钢管打对其额头一下。其看见堂屋门和房间门之间的墙角有一根扁担,随即举起扁担从上往下打黄某7,第一下打中黄某7拿钢管的手,钢管就跌在地上,第二下打中黄某7的头部,黄某7就往后退,在后退过程中被堂屋的两张木椅绊跌摔倒在堂屋的沙发边。其见黄某7想起身,就对着他的头部用力打,黄某7躺在地上扭动头部不让扁担打中。其不知道打了黄某7多少下打了多久,见黄某7不再怎么动了就停手了。这时看见黄某7头部流了很多血。其走到堂屋门口,看见院子的卷闸门开着,黄某1应该出去呼救了,其就回到房间打电话给其弟黄某5、其侄子黄金师说了此事。不知过了多久,黄某5和黄金师都到其家中院子了,后来救护车和公安都来了,医生讲黄某7没有呼吸了,让其上救护车。上了救护车就见黄某1在救护车上。(五)其他证据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尚师妈的身份情况证实被告人尚某的身份情况。2、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尚师妈到案的时间证实被告人尚某到案的时间、地点及方式。3、本院(2013)江刑初字第432号刑事判决书,证实黄某8因打伤黄某7被判处刑罚的情况。以上证据,取证合法、反映真实、相互关联,能够完整证实案件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师妈在自身和家人遭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进行防卫被告人尚某在自身和家人遭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进行防卫,但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尚师妈的行为属防卫过当被告人尚某的行为属防卫过当,依法应减轻处罚。归案后,尚师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尚师妈是防卫过当尚某是防卫过当,且认罪等辩护意见,与

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尚师妈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尚师妈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尚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9日起至2019年6月18日止。)二、作案工具扁担一根,依法予以没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廖乙霖

人民陪审员  覃婷元

人民陪审员  覃姣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韦彩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