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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02民初142号

陈某诉罗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罗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02民初142号

原告:陈某。

被告:罗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 判 长  祝万某

代理

审判员  汪荣兰

人民陪审员  陈克海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夏宝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