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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井研民初字第752号

郭绍全与乐山市尚锦春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井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12-22
所属地区
井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郭绍全,乐山市尚锦春纺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井研民初字第752号

原告:郭绍全,男,196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尹晏军,男,四川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山市尚锦春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井研县研城镇希望大道(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张学培。

原告郭绍全诉被告乐山市尚锦春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锦春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王嘉梅担任

审判长,与

人民陪审员邹栋才和

人民陪审员蒋丽华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绍全的委托代理人尹晏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尚锦春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绍全诉称:被告尚锦春公司以购买纺织设备和生产需要为由,分别于2012年5月3日向原告借款350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于2013年5月2日到期,但到期后经被告尚锦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学培与原告协商,借款延期至2014年5月2日归还。2012年10月25日,被告尚锦春公司再次向原告借款150000.00元,约定借款于2013年10月25日归还。两次借款利率均约定为月息2%,共计借款本金500000.00元。原告按约定通过银行卡转账的方式分两次将本金350000.00元和150000.00元转入被告尚锦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学培的个人账户。被告尚锦春公司按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至2014年4月30日。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被告立即归还借款500000.00元,并支付从2014年5月1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本金还清为止的利息;2.一切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当庭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被告立即归还借款500000.00元,并支付从2014年5月1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本金还清为止的利息。原告郭绍全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如下:1.《借款协议书》、被告出具的收据(编号:0008081)、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取款业务回单各1份,拟证明被告于2012年5月3日向原告借款350000.00元、借款期限和利息的约定、以及延长还款期限的情况;2.《借款协议书》,被告出具的收据(编号:0012609),《申请证明》各1份,拟证明被告于2012年10月25日向原告借款150000.00元、以及借款期限和利息的约定情况。本院依职对井研县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进行调查,该委员会出具证明1份,载明被告尚锦春公司于2014年8月停产,至今无法与其法定代表人张学培取得联系。被告尚锦春公司未答辩,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也未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和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明发表质证意见。原告提交的全部证据材料以及本院依职权调取的材料,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根据原告的陈述及采信的证据确认如下事实:被告尚锦春公司于2014年8月停产,张学培系被告尚锦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原告与张学培系朋友关系。2012年5月起,被告尚锦春公司以购买纺织设备和生产经营为由向原告郭绍全借款。2012年5月3日,原告郭绍全与被告尚锦春公司签订《借款协议书》1份,约定:“1.借款数额:乙方向甲方借款35.00万元(大写:叁拾伍万圆整);2.借款期限:一年。即从2012年5月3日至2013年5月2日止;3.借款利率及利息:月利率为20‰,年利率为24%,利息乙方每季度向甲方支付一次;4.抵押担保:乙方向甲方借款,用乙方运行资产或固定资产作抵押担保;5.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原告郭绍全、被告尚锦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学培在该《借款协议书》上签名,并加盖被告尚锦春公司公章。《借款协议书》签订后,原告通过自己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卡向被告尚锦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学培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卡采用卡卡转账方式交付借款本金350000.00元。被告尚锦春公司于同日向原告出具收据一张,载明“入账日期:2012年5月3日,收到借郭绍全现金叁拾伍万元正。用于公司资金周转。借款期限壹年。”,并加盖该公司财务专用章。借款到期后,被告尚锦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学培在《借款协议书》上签署“延期一年”字样。2012年10月25日,原告郭绍全与被告尚锦春公司再次签订《借款协议书》1份,约定:“1.借款数额:乙方向甲方借款15.00万元(大写:壹拾伍万圆整);2.借款期限:一年。即从2012年10月25日至2013年10月25日止;3.借款利率及利息:月利率为20‰,年利率为24%,利息乙方每季度向甲方支付一次;4.抵押担保:乙方向甲方借款,用乙方运行资产或固定资产作抵押担保;5.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原告郭绍全、被告尚锦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学培在该《借款协议书》上签名,并加盖被告尚锦春公司公章。《借款协议书》签订后,原告通过自己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卡向被告尚锦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学培账户转账交付借款150000.00元。被告尚锦春公司于同日向原告出具收据一张,载明“2012年10月24日,收到向郭绍全借款壹拾伍万元,收款人:张学培。”,并加盖该公司财务专用章和张学培个人私章。两次借款后,被告尚锦春公司均按照约定支付利息至2014年4月30日止。因催收未果,原告郭绍全于2015年9月25日诉来本院,请求判决。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被告尚锦春公司向其借款500000.00元,提供了《借款协议书》、银行转账凭证和被告尚锦春公司出具的收据予以证实,足以证明被告尚锦春公司向原告借款500000.00元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之规定,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合法有效,被告则应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按约定偿还借款,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本案第一笔借款系2012年5月3日出借,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借款期限届满后,双方同意对该借款期限延期一年,故该笔借款应于2014年5月2日到期。第二笔借款系2012年10月25日出借,约定借款期限至2013年10月25日,故该笔借款于2013年10月25日到期。两笔借款共计本金500000.00元,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均未及时归还原告借款,所以原告要求被告尚锦春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00元的主张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撑,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对利息的主张。原告自认被告对两笔借款均按时支付利息至2014年4月30日,因此要求被告从2014年5月1日起至本金还清为止按月利率20‰支付的利息。该主张中包含部分借款期内的利息和逾期付款利息,且利率标准均以借款期内约定的利率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本案原、被告之间明确约定了借款期内年利率为24%,未对逾期付款利息进行约定,原告主张借款逾期后按借款期内利率计算利息的要求未超出借款期内的利息约定,也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院对该利率标准予以确认。两笔借款无论借期内还是借期外,被告均应按月利率20‰(折合为年利率24%)向原告支付利息至付清本金为止。所以原告要求被告自2014年5月1日起按月利率20‰(折合为年利率24%)支付利息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乐山市尚锦春纺织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郭绍全借款本金500000.00元,并从2014年5月1日起以本金50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0‰(年利率24%)支付原告郭绍全利息至付清本金500000.00元时止;

二、驳回原告郭绍全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00元,由被告乐山市尚锦春纺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嘉梅

人民陪审员  邹栋才

人民陪审员  蒋丽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吴梦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