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22刑初160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光国,男,197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四川省双流县。2014年12月1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双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6日被双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双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6月1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经双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双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双流县看守所。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公诉刑诉[2016]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光国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双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姚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光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双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9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李光国驾驶三轮车来到双流县东升街道三强北路二段×号“亚恒租车”铺面,通过撬锁方式进入铺面后实施盗窃,盗得假花二盆、独脚凳二把、路由器一个、机顶盒一个、饮水机一个、电脑主机二台、显示器二个、电视一台。2014年12月8日凌晨5时许,李光国驾驶电瓶车来到双流县东升街道三强北路二段“巴蜀一品粥”铺面,通过砸玻璃门方式进入铺面后实施盗窃,盗得电锤二把、乳胶漆二桶、铜芯线二圈、空气压缩机一台。2015年4月15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李光国驾驶电瓶车来到双流县东升街道白河路一段×号“KEY”服装店,通过砸门窗方式进入铺面后实施盗窃,盗得衣物、皮带共70余件。2015年5月5日凌晨5时许,李光国驾驶电瓶车来双流县东升街道电视塔路三段×号“123味道干锅”铺面,通过撬锁方式进入铺面后实施盗窃,盗得菜刀6把、微波炉一个、菜板一个、郎酒二瓶、桶装油一桶、现金400元。2014年12月12日,民警在“香邻春天”×栋×单元×号李光国的住处进行搜查时,发现了“亚恒租车”铺面被盗的凳子、假花、饮水机、路由器、机顶盒等物品,还发现了“巴蜀一品粥”铺面内被盗的空气压缩机、乳胶漆、电线、电锤等物品,并发现其他大量可疑电视机、电脑等物品。2015年5月7日,民警再次在李光国的住处进行搜查时,发现了“123”干锅店被盗的微波炉、菜板及菜刀、郎酒,还发现了“KEY”服饰店被盗的10条裤子和3根皮带,并发现其他大量可疑的手机壳、耳机、衣物及多台电视等物品。经鉴定,“亚恒租车”铺面被盗长虹牌电视机价值3232元,“巴蜀一品粥”铺面被盗铜芯线价值270元,“123”干锅店铺面被盗微波炉价值237元。经核对,“KEY”服饰店被盗衣物价值18593.6元。
被告人李光国对起诉指控其在“123味道干锅”铺面实施盗窃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提出自己未在“亚恒租车”铺面、“巴蜀一品粥”铺面、“KEY”服装铺面实施盗窃。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9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李光国驾驶三轮车来到双流县东升街道三强北路二段×号受害人严某的“亚恒租车”铺面,撬开铺面门锁实施盗窃,盗得假花二盆、独脚凳二把、路由器一个、机顶盒一个、饮水机一个、电脑主机二台、显示器二个、电视一台。后在李光国所住的“香邻春天”×栋×单元×号房屋内查获了被盗的凳子、假花、饮水机、路由器、机顶盒等物品,被盗物品已发还给受害人。经鉴定,被盗长虹牌电视机价值人民币3232元,2014年12月8日凌晨5时许,李光国驾驶电瓶车来到双流县东升街道三强北路二段受害人成某某的“巴蜀一品粥”铺面,砸开玻璃门后实施盗窃,盗得电锤二把、乳胶漆二桶、铜芯线二圈、空气压缩机一台。后在被告人李光国所住的“香邻春天”×栋×单元×号房屋内查获了被盗的空气压缩机、乳胶漆、电线、电锤,被盗物品已发还给受害人。经鉴定,被盗铜芯线价值人民币270元,2015年4月15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李光国驾驶电瓶车来到双流县东升街道白河路一段×号受害人吴某某的“KEY”服装店,砸开门窗进入铺面实施盗窃,盗得衣物、皮带共70余件。后在被告人李光国所住的“香邻春天”×栋×单元×号房屋内查获了被盗的衣物,已将被盗衣物发还给受害人。2015年5月5日凌晨5时许,李光国驾驶电瓶车来双流县东升街道电视塔路三段×号受害人尹某的“123味道干锅”铺面,撬开门锁后实施盗窃,盗得菜刀6把、微波炉一个、菜板一个、郎酒二瓶、桶装油一桶。后在被告人李光国所住的“香邻春天”×栋×单元×号房屋内查获了被盗的微波炉、菜板及菜刀、郎酒,已将被盗物品发还给了受害人。经鉴定,被盗微波炉价值人民币237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光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并有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搜查笔录,被盗物品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视频截图及视频研判记录,被告人李光国的供述及对在“123味道干锅”作案地点的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受害人成某某、严某、吴某某、尹某的陈述,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购货收据,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光盘制作情况说明,双流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双价认鉴[2015]104号、109号关于对涉案格兰仕牌微波炉、涉案长虹牌电视机等财物的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告知书,被告人李光国的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光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追究被告人李光国的刑事责任,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供述其仅在“123味道干锅”铺面实施了盗窃,并未在“亚恒租车”铺面、“巴蜀一品粥”铺面、“KEY”服装铺面实施盗窃的辩护意见,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以上三处失窃有受害人的报案,且在被告人李光国的住所查获了以上报案的物品,所查获的物品与失主报案所称丢失的物品相符,故对被告人李光国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光国因同一事实于2014年12月12日至2015年1月16日被羁押的时间予以折抵刑期。据此,根据被告人李光国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光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李光国因同一事实于2014年12月12日至2015年1月16日被羁押的36天予以折抵刑期。即自2015年5月8日起至2016年4月1日。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骞
人民陪审员 彭泽贵
人民陪审员 文小芹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莎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