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晋0109执135号申请执行人罗胜军,男,1976年4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绵阳市人,自由职业,现住北京市大兴区。被执行人山西九洲通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迎泽西大街**辰憬家园******。法定代表人张文征,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晋市法民终字第9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由其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05万元及违约金28万元和利息(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2015年2月15日止以115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自2015年2月16日起至判决确定之日止,以105万元计算,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自2015年12月3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8988元,申请执行费15700元的义务,但到期被执行人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按照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晋市法民终字第93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付款额和应负担的费用及自2015年12月3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双倍银行贷款利息,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九洲通路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山西九洲通路桥有限公司在有关单位的收入。 执行长 马长青执行员 刘晋生执行员 董保明
二○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云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