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342-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乐镇支行。住所地:阳谷县。
负责人:陈栋,行长。
被执行人:尤国成,男,居民。
被执行人:申玉敬,女,居民。
被执行人:李彦,女,居民。
被执行人:周凤喜,男,居民。
被执行人:周厚广,男,居民。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乐镇支行与被执行人尤国成、申玉敬、李彦、周凤喜、周厚广债权纠纷一案,阳谷县人民法院(2015)阳某字第20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现查出被执行人周厚广之妻王某乙有银行存款,该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厚广之妻王丽亭(身份证号码:××)银行存款20000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到期自动解封;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鹿 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广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