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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21民初415号

丁桂英与宫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7-05-05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丁桂英,宫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1民初415号

原告:丁桂英,女,汉族,农民

被告:宫勇,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桂英诉被告宫勇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桂英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桂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桂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丁桂英负担。

审判员  李咏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