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1民初415号
原告:丁桂英,女,汉族,农民
被告:宫勇,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桂英诉被告宫勇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桂英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桂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桂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丁桂英负担。
审判员 李咏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越 关注公众号“”
丁桂英与宫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1民初415号
原告:丁桂英,女,汉族,农民
被告:宫勇,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桂英诉被告宫勇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桂英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桂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桂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丁桂英负担。
审判员 李咏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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