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4民初字第741号原告曾刚,男,汉族,1967年2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被告赵倩,女,汉族,1966年4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告陈亚齐,男,汉族,1965年3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刚与被告赵倩、陈亚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曾刚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曾刚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刚撤回对被告赵倩、陈亚齐的诉讼。
审判员 杨文成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