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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4民初字第741号

曾刚与赵倩、陈亚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12-09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曾刚,赵倩,陈亚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4民初字第741号原告曾刚,男,汉族,1967年2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被告赵倩,女,汉族,1966年4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告陈亚齐,男,汉族,1965年3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刚与被告赵倩、陈亚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曾刚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曾刚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刚撤回对被告赵倩、陈亚齐的诉讼。

审判员 杨文成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