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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82执180号

梁兆祥与刘兆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梁兆祥,刘兆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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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82执180号申请执行人梁兆祥,男,194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源市。被执行人刘兆邦,男,196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涟源市。申请执行人梁兆祥与被执行人刘兆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涟民二初字第86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

一、刘兆邦应偿还梁兆祥欠款人民币3万元;

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负担案件受理费400元。但被执行人刘兆邦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兆邦的银行存款3万元或查封、���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洪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刘 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