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304民初103号

洛阳市广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九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11-04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洛阳市广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九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4民初103号原告洛阳市广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上阳花园物业楼。法定代表人钱峰,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翟文钰,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王九钧,男,汉族,住洛阳市瀍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广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九钧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市广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洛阳市广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洛阳市广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冀翠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屈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