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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执1881-1号

夏曙与深圳光电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仲裁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夏曙,深圳光电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6执1881-1号申请执行人夏曙,女,汉族,1981年2月4日出生,住址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深圳光电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宝城建安路东侧新华大厦十二楼1208(深圳光电大厦),组织机构代码587917714。法定代表人陈靖。申请执行人夏曙与被执行人深圳光电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宝劳人仲(新安)案[2015]54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光电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45750.15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 敏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方思元第1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