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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1民初352号

翟某与冯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07-19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翟某,冯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621民初352号原告翟某,居民。被告冯某甲,居民。委托代理人程殿民,惠民天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翟某与被告冯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杲建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翟某、被告冯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程殿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翟某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4月份经人介绍认识后确立恋爱关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2005年9月11日生女儿冯某乙。婚后原被告因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因原告经常外出打工,被告无端猜疑原告,并于2015年5月份提出离婚,伤害了原告的感情,原被告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破裂。原告故具状起诉,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冯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共同债务共同偿还。

被告冯某甲辩称,原告诉状所述不属实,两人有深厚的感情基础,而且于2005年9月11日生一孩子,孩子已经11岁了,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之所以提出离婚,并不是双方性格不合,双方也没发生什么矛盾,只是因为原告在2013年身陷传销组织,还把原告家人以及被告的舅舅也都拉入到传销组织,后来被告在其舅舅的帮助下才逃离传销组织。现在原告及其娘家人仍在传销组织中,不能自拔。这是离婚的原因。2015年没有提出过离婚不离婚。双方孩子一直由被告的父母代养至今。原告对家庭不仅没有贡献,相反把家庭所有的积蓄都拿出干了传销,对丈夫及其女儿不尽任何责任,现在孩子苦苦哀求不让两人离婚。毕竟双方有十几年的感情,请求法庭给家庭一个机会,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4月份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2005年9月11日出生女儿冯某乙,现跟随被告方生活。原被告婚前感情尚可,婚后也建立了较为深厚的夫妻感情,虽时常发生争执,但未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被告均系初婚,自2015年5月份分居至今。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户口本常住人口登记卡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十余年,并生有一女,双方建立了较为深厚的夫妻感情,婚后共同生活期间难免发生矛盾、摩擦,原被告应多为孩子身心健康及未来着想,多承担家庭责任,而不应单从个人角度去思考和处理问题,双方只要冷静思考、理智对待生活中出现的矛盾与摩擦,加强沟通交流,相互理解与包容,多为对方着想,严肃认真地对待婚姻家庭,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婚姻关系,仍有和好的可能。且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翟某与被告冯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翟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杲建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洁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