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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武执民字第1128号

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7-03-29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武执民字第1128号原告宁波艾立特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宏晟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4)金武商初字第00107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宁波艾立特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于2014年08月0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浙江宏晟工贸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1969569.44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金武执民字第112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艾立特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伟

审 判 员  赖寿溪

代理

审判员  陆伟民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代

书 记员  叶建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