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鄂洪山法执字第01483号本院在执行赵云华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赵云华逃避执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赵云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审判员 刘亚青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炎铭 搜索“”
执行决定书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鄂洪山法执字第01483号本院在执行赵云华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赵云华逃避执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赵云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审判员 刘亚青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炎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