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甘执8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刘刚。
被执行人:甘肃建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徽县。
法定代表人:刘建民。
被执行人: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金凤区宁。
法定代表人:孙衔超。本院依据云南省昆明市真元公证处出具的(2016)云昆真元证执字第1号公证书,立案执行的(2016)甘执字第08号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甘肃建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云南省昆明市真元公证处于2016年1月13日出具的(2016)云昆真元证执字第1号公证书由天水市中级法院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宫超夫
审 判 员 段 伟
代理
审判员 颉孝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永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