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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执字第417号

周微与谢鵾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微,谢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417号

申请执行人:周微,汉族,女,1985年01月05日生。

被执行人:谢鹍,汉族,男,1978年09月17日生。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谢鹍未履行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2015)湖坊民初字第10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谢鹍存款及收入人民币50元及利息和执行费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米 杨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何清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