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1民初1011号
原告:成都连接流体分离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西区成灌路西段839号。组织机构代码:72537335-7。
法定代表人:邱全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雪娇,该公司职员。
被告:海宁市丰源过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周王庙镇富邦路11号。组织机构代码:71096583-5。
法定代表人:李培荣,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连接流体分离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宁市丰源过滤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连接流体分离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连接流体分离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敏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郑芳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