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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7101执93号

中国铁路物资成都有限公司与四川华旗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铁路物资成都有限公司,四川华旗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7101执9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铁路物资成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德阳。被执行人四川华旗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代清。申请执行人中国铁路物资成都有限公司与四川华旗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中国铁路物资成都有限公司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铁路运输法院(2015)成铁民初字第3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交的申请执行书,于2016年2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四川华旗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铁路物资成都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1756670.7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华旗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四川华旗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四川华旗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额度为1776637.7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大成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何元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