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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2097号

范建忠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林希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7-01-03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范建忠,林希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2097号原告范建忠,男,1957年9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理人冯雪芳(系原告范建忠的妻子),住同原告范建忠。委托代理人黄丽媛,上海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彦,上海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希光,男,1960年6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负责人汪建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褚悦,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范建忠与被告林希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本案双方争议较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陆波静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童 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