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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民辖终6号

XX诉张全亮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XX,张全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民辖终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XX,女,1987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全亮,男,198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上诉人XX不服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2015)濉民一初字第039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XX上诉称:其已离开户籍地三年多,现居住在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原审法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婚约财产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四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本案中,上诉人XX的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濉溪县,其称已离开户籍地逾三年,现居住在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XX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杨

代理

审判员 杨 勇

代理

审判员 吴 灿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瑞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