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虎执字第0035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被执行人陈凤明。被执行人钱雨雁。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凤明、钱雨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8日作出(2014)虎商初字第10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陈凤明、钱雨雁应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2473974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64008.73元(利息暂计至2014年7月21日,此后按《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继续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于2014年10月底前付清。
二、被告陈凤明、钱雨雁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10000元,于2014年10月底前付清。
三、原告有权以被告陈凤明、钱雨雁名下的坐落于苏州市虎丘区金榈湾花园、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凤阳路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债权额313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案件受理费29406元,减半收取计14703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并于2014年10月底前付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中1470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9703元,本院予以退回。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562685.73元,执行费28027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凤明、钱雨雁下落不明。本院根据被执行人尹秋娟居民身份证号码对其银行账户进行了查询,但未发现有银行存款;向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信息,查封了被执行人钱雨雁名下小型汽车一辆,但因该车去向不明,故无法处理;向房产交易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座落于新浒商业城室房产,座落于金榈湾花园房产,座落于新浒花园二区房产,座落于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凤阳路房产,上述房产本院均已轮候查封,但上述房产均设有抵押,且被多次查封,故本案暂不宜处置。鉴于此,本院将被执行人陈凤明、钱雨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录。现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上述情况予以确认。上述事实有人民银行查询回单、房产交易管理中心房产登记信息查询回执、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车辆登记信息查询回执及谈话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虽已穷尽了执行措施,但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致本案在规定的执行期限内不能继续有效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4)虎商初字第10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蒋征宇执行员 张 弛执行员 师永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吕子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