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民终1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金牛重型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沿滩工业区汇才路**号。法定代表人范跃明,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远真,女,汉族,1967年12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委托代理人陈必华,自贡市沿滩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四川金牛重型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远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2015)沿滩区民一初字第5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于2016年2月2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四川金牛重型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四川金牛重型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四川金牛重型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艳 珊
代理
审判员 欧阳干林
代理
审判员 张 谦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泽 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