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924号原告姚怀平,男。被告纪亚平,男。被告纪交堂,男。被告纪和平,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怀平与被告纪亚平、纪和平、纪交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怀平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姚怀平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怀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由原告姚怀平负担。
审判员 黄利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高 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