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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刑更1240号

关兆林故意杀人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刑更1240号罪犯关兆林,男,汉族,1982年1月3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依安县,初中文化。现于黑龙江省呼兰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21日作出(2003)庆刑一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关兆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中,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20日以(2005)黑刑执字第812号刑事裁定,将该犯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本院于2007年12月24日以(2008)哈刑执字第16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于2010年9月13日以(2010)哈刑执字第513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于2013年4月27日以(2013)哈刑执字第221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呼兰监狱于2016年1月25日根据该犯的服刑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对黑龙江省呼兰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呼兰监狱以罪犯关兆林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关兆林予以减刑一年十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关兆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减刑建议书、原审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刑事裁定书、减刑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登记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关兆林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关兆林的减刑建议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兆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9月20日起至2019年9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元彬

审 判 员  刘淑贤

代理

审判员  刘 鹏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盛丽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