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鲁0283民初705号原告周某1。法定代理人周某2,女,1983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周某1之母。委托代理人姜付新,莱州市土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代某2,男,1982年12月3日生,汉族,住平度市。案由:抚养费纠纷原告周某1诉称,2008年10月29日原告母亲周某2与被告代某2经平度市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约定原告由母亲周某2抚养,被告支付原告抚养费每月200元,至原告18周岁,每半年支付一次。随着物价的逐年增高,每月200元抚养费已不能满足原告的上学及生活需要。原告母亲的收入有限,已承担不起原告的抚养费用。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从起诉之日起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1000元,至原告18周岁,每半年支付一次。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代某2辩称,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过高,我现在已再婚,又生育一女孩,每月只能支付550元抚养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自2016年2月1日起,被告代某2给付原告周某1抚养费每月550元,至原告周某118周岁止,于每年的6月30日、12月30日前各给付一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周某1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陈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尹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