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81财保6号
申请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富阳路“水岸明珠”商住大厦裙楼一、二层。负责人林锋,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林旺、冯晓芬,福建之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福安市健龙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
法定代表人:钟奶荣。
被
申请人:福建万塑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
法定代表人:汪承涵。
被
申请人:钟奶荣,男,1971年7月15日生,畲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被
申请人:王团英,女,1973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被
申请人:汪承涵,男,1977年8月3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
被
申请人:王芝兰,女,1981年10月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申请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与被申请人福安市健龙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福建万塑包装有限公司、钟奶荣、王团英、汪承涵、王芝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仲裁案((2015)榕仲受字第472号),于2015年10月22日由福州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期间,申请人向福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要求:1、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汪承涵、王芝兰名下的坐落于福安市金湖路京都美景花园x号楼503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2、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钟奶荣名下的坐落于福安市城北街道锦鸡垅x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3、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王团英名下的坐落于福安市城区城北京都花园别墅X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2016年2月4日,福州仲裁委员会向本院出具(2016)保字第号《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函》,将财产保全提交本院处理。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1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汪承涵、王芝兰名下的坐落于福安市金湖路京都美景花园x号楼503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钟奶荣名下的坐落于福安市城北街道锦鸡垅x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三、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王团英名下的坐落于福安市城区城北京都花园别墅X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杨 曦
审判员 王庆源
审判员 缪希康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夏梦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