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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3569号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佛山市顺德区凯业贸易有限公司、曾伟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7-03-08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佛山市顺德区凯业贸易有限公司,曾伟强,曾永涛,卢家昶,佛山市顺德区新得悦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3569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南路37号财富大厦首层01单元、A座4层、5层、6层,注册号:(分)440600000020684。负责人杨式钗,行长。诉讼代理人邱瑞嫦,广东中信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聂美林,广东中信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凯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容里居委会桂洲大道以北容英路以东佛罗伦斯花园一期(13座、57座)地下1层2号商铺,注册号:440681000155385。法定代表人卢家昶。被告曾伟强,男,汉族,1963年12月21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诉讼代理人卢健衡,广东顺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永涛,男,汉族,1990年4月13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卢家昶,男,汉族,1983年3月11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新得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容桂上佳市居委会桂洲大道东3号创富大厦10号铺位首层之九,注册号:440681000220564。法定代表人胡晓海。诉讼代理人卢健衡,广东顺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凯业贸易有限公司、曾伟强、曾永涛、卢家昶、佛山市顺德区新得悦贸易有限公司(上述公司以下简称凯业公司、新得悦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诉讼中,被告曾伟强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本院有管辖权,裁定予以驳回。本案于2016年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代理人聂美林,被告曾伟强、新得悦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卢健衡到庭参加诉讼。其余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一、原、被告签约情况(一)综合授信合同2013年4月8日,原告作为授信人(乙方)、被告一凯业公司作为受信人(甲方)签订了(2013)银信字第132393号《综合授信合同》,约定:被告一可以向原告申请使用的综合授信额度为人民币5000万元,可以循环使用,使用期限为一年,自2013年4月8日起至2014年4月8日止,甲方保证按时偿还授信本息、按时支付应付费用。若甲方违约,乙方因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差旅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等),均由甲方承担。(二)具体业务合同2013年4月19日,原告作为贷款人(乙方)、被告一凯业公司作为借款人(甲方)签订了(2013)银贷字第132393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发放贷款人民币4800万元,贷款期限为12个月(2013年4月19日至2014年4月19日),贷款利率以贷款实际提款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本贷款利率采用固定利率,贷款期内利率保持不变;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第20日;贷款支付方式为受托支付,还款方式为定期付息,到期还本。若甲方未能如约还款的,乙方有权根据实际逾期天数,按本合同届时适用的贷款利率加收50%罚息利率计收利息。乙方因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均由甲方承担。(三)担保合同1、人保(1)2013年4月8日,被告二曾伟强作为保证人,原告作为债权人签订了(2013)银贷字第132393号之一《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为被告一凯业公司自2013年4月8日至2014年4月8日期间因原告授信而发生的一系列债权(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票据、保函、信用证等各类银行业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被保证的主债权最高额度为人民币6000万元,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等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保证期间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2)2013年4月8日,被告三曾永涛作为保证人,原告作为债权人签订了(2013)银贷字第132393号之二《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为被告一凯业公司自2013年4月8日至2014年4月8日期间因原告授信而发生的一系列债权(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票据、保函、信用证等各类银行业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被保证的主债权最高额度为人民币6000万元,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等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保证期间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3)2013年4月8日,被告四卢家昶作为保证人,原告作为债权人签订了(2013)银贷字第132393号之三《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为被告一凯业公司自2013年4月8日至2014年4月8日期间因原告授信而发生的一系列债权(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票据、保函、信用证等各类银行业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被保证的主债权最高额度为人民币6000万元,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等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保证期间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2、物保2013年4月8日,被告五新得悦公司作为抵押人(甲方)、原告作为抵押权人(乙方)签订了编号为(2013)银最抵字第132393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抵押人为被告一凯业公司自2013年4月8日至2014年4月8日期间因原告向被告一凯业公司授信而发生的一系列债权(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票据、保函、信用证等各类银行业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6000万元;抵押担保范围包括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为实现债权、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等费用);抵押物为被告五新得悦公司名下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上佳市居委会桂洲大道东3号创富大厦1座214231、301331、401××号房产(证号为:粤房地权证佛字第××、03××81、0300142382、03××83、0300142384、03××85、0300142386、03××13、0300142514、03××15、0300142516、03××17、0300142518、03××19、0300142521、03××23、0300142527、03××29、0300142530、03××31、0300142532、03××33、0300142534、03××35、0300142536、03××37、0300142538、03××72、0300142573、03××74、0300142575、03××76、0300142577、03××78、0300142579、03××80、0300142581、03××82、0300142583、03××84、0300142585、03××86、0300142587、03××88、0300142589、03××90、0300142591、03××44、0300142445、03××46、0300142447、03××48、0300142449、03××66、0300142467、03××68、0300142469、03××70、0300142471、03××72、0300142473、03××74、0300142475、03××76、0300142477、03××78、0300142479、03××96、0300142397、03××98、0300142399、03××00、0300142401、03××02、0300142403、03××04、0300142405、03××06、0300142407、03××08号),已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原告。

二、原告履约情况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于2013年4月19日向被告一凯业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4800万元,款项到期日为2014年4月19日。

三、被告履约情况前述贷款的还款期限早已届满,但被告凯业公司未能按上述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为此,原告聘请律师追收以上款项,因此需支付律师费为2万元。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凯业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流动资金贷款本金合共人民币26704606.97元及支付原告自2014年3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利息按年利率6.6%计算,罚息按9.9%计算,暂计至2015年9月20日,累计利息、罚息合共6618476.42元]。2、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凯业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律师费人民币20000元。3、被告曾伟强、曾永涛、卢家昶在最高额人民币6000万元范围内对本案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原告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新得悦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具体为: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上佳市居委会桂洲大道东3号创富大厦1座214231、301331、401××号房产(证号为:粤房地权证佛字第××、03××81、0300142382、03××83、0300142384、03××85、0300142386、03××13、0300142514、03××15、0300142516、03××17、0300142518、03××19、0300142521、03××23、0300142527、03××29、0300142530、03××31、0300142532、03××33、0300142534、03××35、0300142536、03××37、0300142538、03××72、0300142573、03××74、0300142575、03××76、0300142577、03××78、0300142579、03××80、0300142581、03××82、0300142583、03××84、0300142585、03××86、0300142587、03××88、0300142589、03××90、0300142591、03××44、0300142445、03××46、0300142447、03××48、0300142449、03××66、0300142467、03××68、0300142469、03××70、0300142471、03××72、0300142473、03××74、0300142475、03××76、0300142477、03××78、0300142479、03××96、0300142397、03××98、0300142399、03××00、0300142401、03××02、0300142403、03××04、0300142405、03××06、0300142407、03××08号)]进行变卖、拍卖后所得价款在本案全部债权总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五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诉讼中,原告称因计算失误,变更诉请1为:判令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凯业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流动资金贷款本金合共人民币4800万元及支付原告自2014年3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利息按年利率6.6%计算,罚息按9.9%计算,暂计至2015年9月20日,累计利息、罚息合共7110400元]。

被告曾伟强、新得悦公司辩称:对借款事实由法庭核实,原告起诉时的欠款金额与变更诉请后的金额相差巨大,被告无法核实。对于借款金额及凯业公司的欠款情况、被告提供担保的义务均有异议。原告在向凯业公司借款时没有向被告曾伟强、新得悦公司明确表示借款金额,被告在签订担保合同时担保金额等内容是空白的,即在提供担保时不清楚其自己需承担担保责任的具体金额,金额是原告事后填写的,应通过鉴定来查明相关事实。本次担保与被告的配偶没有关系,担保合同中只是签订知道该事实的表述,没有提供担保的意思。原告在签订担保合同时,故意隐瞒该事实,借故称只是知晓的表述,并非任何担保责任。其余被告未答辩,各被告均未提交证据材料。经审查,本院对原告起诉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一:本院受理的(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582号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新凯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澳德房产有限公司、佛山市玮力建材有限公司、胡麟添、黄国妙、曾伟强、胡焕珍、胡杰添、曾婉笙、胡丰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借款人为佛山市顺德区新凯贸易有限公司,其他被告为担保人,其中曾伟强为佛山市顺德区澳德房产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另查明二:本院受理的(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3566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佛山市晓力达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华震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新凯贸易有限公司、胡晓天、吴舒茵、冯海燕、胡晓峰、胡麟添、黄国妙、朱东辉、李慧琳、胡晓海、罗惠英、曾伟强、敖时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借款人为佛山市晓力达贸易有限公司,其他被告为担保人或其配偶。另查明三:本院受理的(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3568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佛山市玮力建材有限公司、曾伟强、卢继强、胡杰添、佛山市顺德区新得悦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借款人为佛山市玮力建材有限公司,其他被告为担保人。庭审中,原告提交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其中代理合同约定计件收费,每件2万元。

本院认为:本案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涉借款、担保合同均不存在无效情形,受法律保护,合同双方要严格依约履行。

一、借款合同违约责任原告已依约向借款人凯业公司发放了贷款,但借款人并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还本付息等违约责任。逾期未付,利息应按罚息计。关于律师费。贷款合同约定律师费由借款人负担,原告亦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且该主张未超过广东省律师服务政府指导价,合法合理,应予支持。

二、担保责任1、保证被告曾伟强、曾永涛、卢家昶作为连带保证人与原告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在担保主债务到期未得履行的情况下,应在约定的最高额范围内各自对本案借款负连带保证责任。追偿。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向债务人追偿。2、抵押被告新得悦公司提供不动产对本案债务进行担保,并抵押登记给原告,原告自登记时取得抵押权。现担保债权到期未得清偿,原告对上述抵押物在约定的最高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关于被告曾伟强、新得悦公司辩称的担保合同部分内容空白等问题。首先,从原告举证的证据上看,两被告在担保合同上签名或盖章,并均当庭确认该签名或盖章为真;其次,从本院受理的案件信息可推知,案涉被告已在一定范围内形成联贷联保圈。综上,曾伟强、新得悦公司知悉担保金额等合同内容的可能性较高。在此情况下,该两被告应提供充足反证予以推翻,但未举证,故其抗辩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凯业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借款本金4800万元及利息、罚息(计至2015年9月20日,利息、罚息为7110400元,此后按年利率9.9%计罚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凯业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万元;

三、被告曾伟强、曾永涛、卢家昶各自在最高额600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曾伟强、曾永涛、卢家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凯业贸易有限公司享有追偿权;

五、原告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新得悦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上佳市居委会桂洲大道东3号创富大厦1座214231、301331、401431等共80套房产,就上述第一、二项判项所确定的债权共同在最高额60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1745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各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黎秋华

代理

审判员  李丹丹

人民陪审员  邵伟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秀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