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13403号原告杨思德,男,1969年0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委托代理人王志勇、曾嘉湘,福建华达(石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供应,男,1955年03月06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告林玉禅,女,1956年12月02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思德与被告施供应、林玉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思德于2016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思德申请撤回起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思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杨思德负担。
审判员 吴峰岩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东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