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晋民初字第13403号

杨思德与施供应、林玉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8-02-27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思德,施供应,林玉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13403号原告杨思德,男,1969年0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委托代理人王志勇、曾嘉湘,福建华达(石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供应,男,1955年03月06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告林玉禅,女,1956年12月02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思德与被告施供应、林玉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思德于2016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思德申请撤回起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思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杨思德负担。

审判员  吴峰岩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东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