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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1民初454号

黄俊与王次兵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俊,王次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1民初454号

原告:黄俊,居民。

被告:王次兵,居民。

原告黄俊与被告王次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俊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王次兵所有的位于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君和皇家花园××幢××单元××室住宅予以查封。原告黄俊依法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黄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王次兵所有的位于芜湖县湾沚镇君和皇家花园××幢××单元××室住宅予以查封(查封时间为三年,查封价值4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陶正龙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鲁莹_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