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1民初454号
原告:黄俊,居民。
被告:王次兵,居民。
原告黄俊与被告王次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俊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王次兵所有的位于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君和皇家花园××幢××单元××室住宅予以查封。原告黄俊依法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黄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王次兵所有的位于芜湖县湾沚镇君和皇家花园××幢××单元××室住宅予以查封(查封时间为三年,查封价值4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陶正龙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鲁莹_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