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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抚执字第794号

刘建国与郭和平等物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7-04-12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建国,郭和平,贾节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抚执字第794号申请执行人刘建国,男,汉族,住抚松县。被执行人郭和平,女,汉族,住抚松县。被执行人贾节增,男,汉族,住抚松县。申请执行人刘建国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13)抚民一初字第7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贾节增、郭和平偿还借款260,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200.00元、保全费1,02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职权调查和申请执行人举证,发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尚有人民币130,892.8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200.00元、保全费1,020.00元未得到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13)抚民一初字第72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对未获执行的人民币130,892.8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200.00元、保全费1,020.00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申请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军

审判员 高保和

审判员 李树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马云光 微信公众号“”